日前,國家鐵路局發布《鐵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對鐵路建設、運輸和設備制造中涉及安全、質量及環保等的鐵路專用產品,組織開展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并定期向社會發布抽查情況通報。通報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不得銷售,使用單位不得采購?!豆芾磙k法》將從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2011年發布的《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并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2013年鐵路政企分開改革后,新組建的國家鐵路局依據“三定”規定,承擔鐵路技術監督工作。鐵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作為鐵路技術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國家鐵路局為監督鐵路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鐵路專用產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的規定,國家鐵路局委托具有法定資質和專業能力并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
《管理辦法》規定:檢驗機構依據國家鐵路局發布的監督抽查檢驗實施細則和年度監督抽查計劃,依據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開展抽查檢驗工作。監督抽查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檢驗機構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檢驗結果經國家鐵路局審核后,形成監督抽查鐵路產品質量情況通報,在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對通報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不得銷售,使用單位不得采購。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按要求進行整改后,可向國家鐵路局申請復查。《管理辦法》還對檢驗機構和參與監督抽查人員的工作程序提出了規范化管理要求,對相關企業配合抽查檢驗的相關職責和異議處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依據《管理辦法》,國家鐵路局還制定了2014年鐵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劃,計劃年內對5種鐵路專用產品、共81廠項組織開展抽查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