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臺灣區咨詢事業發展經理陳立閔認為,風力發電可帶來不小的商機,包括對于副廠零組件的在地化生產,以及半導體零件如MCU等都有龐大需求。只不過大型風力發電的安全性堪慮,除了天災的挑戰之外,也會有正常運轉下的損耗,輕則無法運轉,重則產生毀滅性的災害。
近日,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今天表示,自己上任后大力推動再生能源。若以風力發電來講,要取代核四,估計需要有3500架的風力機,但仍有困難需克服。
臺當局采取穩健減核的政策,"非核家園是我們能源發展的終極目標",但是目前還沒有辦法一步到位,所以必須要有很適當的能源組合,才能夠達到穩健減核目標。馬英九說,臺灣的陸地面積比較小,如果要全面發展再生能源的話,可能空間會有不足,"就拿風力發電來講,要取代核四,我們估計需要有3500架的風力機。不過,目前規定每兩個風力機之間,距離至少要有250公尺,這樣的話,臺灣可能要繞一圈才行,并且當地也有很多反對的聲浪,所以在推動過程中,仍有困難需要克服。"他還說,就算(風力發電)建立起來了,將來也因間歇性性質,可能還另外需要有基載的能源,否則的話,也沒法做到3年前所講的不限電、維持合理電價、達成減碳承諾目標。
"千架海陸風力機"計劃
早在2012年,臺經濟部門開始了"陽光屋頂百萬座、千架海陸風力機"推動計劃,希望2030年時,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能滿足臺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民生用電,這也將是相關廠商龐大商機。
"陽光屋頂百萬座"將結合融資及躉購費率機制,引導系統業者建立新的營運模式,預期還會帶動相關融資、保險、運維等產業發展;風力方面則由項目辦公室,以陸海域風力發電及產業推動為主要方向,協調部會排除法規及行政障礙,并全力技術輔導業者投入風場開發、設備及海事工程產業。
據了解,為朝向非核家園、降低對傳統化石能源依賴,臺當局"經濟部次長"黃重球表示,太陽能及風能是臺灣的最佳選擇,也有利推動二氧化碳減量、低碳能源結構調整與推動綠能產業發展的目標。
今年1月底累計太陽光電裝置量約101.6MW,預計2015年要完成420MW、2020年達到1020MW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風能方面會將風電開發由陸域風力發電逐步延伸至海上風力發電,2030年前要設置千架風力發電機組,總裝置容量將達4200MW,預計可為風電產業鏈創造新臺幣5000億元的商機。
遭遇"風車抗爭"
日前,臺灣苗栗"反瘋車自救會"占領臺灣"經濟部"抗議建風電風車。苗栗苑里風車抗爭事件起源于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英華威計劃在苗栗縣苑里鎮興建6座風力發電機組風力,2012年7月取得"能源局"施工許可。但居民擔心風車的低頻噪音影響健康,組成"自救會"抗爭。
居民認為距離民宅僅250米,運轉的風切低頻噪音讓人無法安眠,進而籌組"苑里反瘋車自救會"開啟抗爭。"自救會"在318學生占領"立法院"期間也曾突襲"能源局",今年1月也"占領""經濟部",但當時遭警方強制驅離。
據臺灣媒體報道,英華威風力發電集團計劃在苗栗縣苑里鎮興建6座風力發電機組,居民組自救會抗爭,英華威進場施作位在海岸里的機組,自救會阻攔,雙方一度沖突,英華威副總王云怡盼居民提出具體需求,業者會盡力協助,達成雙贏。
英華威規劃在苑港、西平、海岸、房里4里興建6座風力發電機組,2012年7月取得"能源局"施工許可;但居民擔心風電機組的低頻噪音影響健康,組成自救會抗爭,上月北上能源局前靜坐抗議5天。
目前英華威風力公司已在苑里當地立起了4臺風力發電機(1臺已完工),但地下通電電纜因為抗議關系還未施作。
美國和加拿大的風能協會專家小組提供的報告顯示,風力渦輪機的聲音對人身體是沒有危害的。美國、加拿大、丹麥和英國的醫生,聽力專家和聲學專家承諾對風力渦輪機工作時發出的聲音進行"廣泛的審查,分析和討論"最后得出結果。"風力渦輪機不是發出聲音的唯一渠道,根據聲波水平和頻率聲音,我們沒有理由相信這種聲音會對人身體造成危害。"
臺灣"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開發再生能源"政府"很愿意,但是像地熱、潮汐等其他國家都無法突破開發,他們還需要時間。至于太陽能、風力發電,"政府"很愿意去推動,但在風力發電上,遭遇到相當大民眾阻力,最大風場澎湖也因地方"政府"通通反對,風力發電找不到上岸的地方,發的電無法送回臺灣,這是大家要共同面對的問題,或是說服反對民眾。
海上風電的公私合營
陸上風電遭遇抗議,而臺灣海上風電場發展也是剛起步,相關風電場評估審查所需數據及經驗均有限,加之海上風電場所需投資資金較龐大,以及風電需政府補貼,均使得公私合伙模式成為臺灣海上風電場發展的必然方向。
公私合伙(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制度下的多種模式,提供了公私部門間不同風險分配模式。公部門雖然十分注重考慮經濟利益及風險移轉最大化,選擇表面上風險轉移最大化的公私合伙模式,但最終仍可能因私部門難以承擔風險,而使風險仍回到公有部門。
依據臺灣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再生能源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補貼,政府則向非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依其發電量收取一定比例基金,支付再生能源躉購電力,此外,臺灣的海上風電發展方案中還加入了50%的建置成本先期融資(后續由收購電價中扣回)機制,這類似無息貸款等融資協助。
上述非可再生能源發電商會將支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成本,并轉嫁至一般消費者。我們可以將臺灣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所形成的補貼機制,模擬為向一般消費者收取購買可再生能源的費用。由此角度看,在臺灣的海上風電獎助體制下的私人投資,有些類似私人出資的BOO(Build-Own-Operate)模式。但從另一角度看,由于臺灣的電力公司屬公營事業,電費的調漲往往充滿政治爭議,因此臺電公司實際上難以將購買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使得可再生能源的購買形同政府補貼購買而非消費者負擔。就此而言,又類似第三類的私人出資大類下的DBFO模式,英國的公私合伙模式PFI(PrivateFinanceInitiative)模式與此類似,即由英國政府向廠商購買公共服務,而非向消費者收費。
簡言之,不論臺灣現行海上風電的獎助機制可由不同的角度被視為BOO或DBFO模式,其公部門所承擔風險均比傳統采購模式及BOT模式低。而澎湖縣政府發起的"澎湖能源科技公司"公私合營各持有股份模式下,公部門所承擔的風險又較DBFO(或PFI)及BOT模式更高。重要的是,澎湖縣政府選擇了公私合營中較高公部門風險的公私合伙模式,應清楚理解澎湖縣政府及地方居民投資人所承擔的風險,并清楚評估風險,告知投資人、議會及縣民相關風險,否則難免在未預期風險產生時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