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正式發布實施。這是全國首個全面覆蓋了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行業的綜合標準,該標準的出臺將對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總量減排及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學、醫藥制造、橡膠制品制造、涂料與油墨生產、塑料制品制造、電子工業、汽車制造與維修、印刷與包裝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裝、黑色金屬冶煉11類重點行業及其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濃度及速率限值、無組織泄漏與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廠界監控點濃度限值、管理規定及監測要求。
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在20攝氏度條件下蒸氣壓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適用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簡稱VOCs,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學污染的重要來源,其在陽光照射下可與氮氧化物發生光化學反應,生成臭氧、二次氣溶膠粒子,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細粒子生成的重要前體物。按照《大氣污染物防治行動計劃》、《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及《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天津市現役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到2015年應削減18%。目前,國家尚未形成完善的揮發性有機物行業排放標準體系,不能滿足天津市現階段污染控制的需求。《標準》的出臺實施,對削減我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天津市臭氧、PM2.5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