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近日發布《汽車有害物質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以下簡稱《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對汽車行業M1類車輛中鉛、汞、鎘、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等6種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以及可再利用率、可回收利用率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將上述指標納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進行管理。
管理水平落后,汽車產品難以參與國際競爭
據了解,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等有害物質被廣泛應用在汽車鋼材、玻璃、剎車片、電子器件、鍍層等部件或材料中。據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提供的數據,以2014年我國汽車保有量1.54億輛測算,含鉛、汞等重金屬的汽車材料累計達64.5萬噸,含溴化阻燃劑達4.6萬噸。
歐、美、日、韓等國外汽車工業發達國家對汽車有害物質及回收利用領域管控已有10余年時間,有害物質替代與減量化技術應用、清潔生產等方面已達到較高水平,環境效益顯著,并形成了明顯的綠色競爭優勢。
以歐盟為例,自2000年頒布《2000/53/EC指令》以來,汽車中鉛的平均使用量減少了90%以上,鎘、六價鉻、汞的含量基本趨于零,汽車可回收利用率達到95%以上。日本于2002年頒布《汽車回收再利用法》,至2011年,平均單車含鉛量已降至96克/輛。
“我國行業整體水平與國外相比尚有一定差距,目前有害物質使用管理僅相當于歐洲2008年的管理水平,使得我國汽車產品難以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工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70%汽車企業已有意識加強管理,但仍存差距
自2004年起,相關部門先后發布《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等政策文件,引導汽車生產企業提高產品的可回收性;并制定了《道路車輛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GB/T19515-2004)、《汽車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標識》(GB/T26988-2011)、《汽車回收利用術語》(GB/T26989-2011)等一系列標準,有力推動了汽車有害物質和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工作。
據工信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消息,按照國家相關要求,我國汽車企業已經接受了汽車產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質和提高可回收利用性的管理理念,并有一定的技術儲備。
目前,我國70%的汽車企業已經開始建立有害物質和回收利用率管理體系,鉛、鎘、六價鉻、汞、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等有害物質含量的達標率約90%。據悉,這些有害物質主要存在于發動機、變速箱、底盤緊固件、后視鏡、車燈等豁免范圍的部件材料中,且絕大多數都已具備可靠的替代方法或技術,可回收利用率達90%左右。
但同時,工信部有關負責人也表示,我國汽車行業有害物質管理和可回收利用率與發達國家尚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企業對汽車產品有害物質使用和回收利用管控重視程度不夠,主動性不強,企業間水平參差不齊;二是沒有從源頭有效控制有害物質使用,也很少開展易拆解、易回收性設計與綠色選材等先進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應用;三是缺乏拆解技術信息支持,如明確存在污染風險汽車零部件的拆解和處置方式、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存在安全威脅的零部件進行標識等,導致報廢汽車實際回收拆解效率低而且易造成二次污染。
管理對象首選M1類車輛,并適時逐步擴大產品類別
綠色制造是“中國制造2025”的重要方向之一,但中國制造業尚未擺脫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發展模式。為此,工信部要求大力推行生態設計,從方案設計時就考慮產品制造對環境、資源的影響,從而在原料選擇、生產工藝、綠色消費、有效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統籌考慮綠色發展。2014年,我國汽車產銷量均超過2300萬輛,居世界第一位,汽車制造行業的綠色發展至關重要。
據悉,《管理要求》明確汽車生產企業是污染控制的責任主體,對其在產品設計、原材料選用、生產工藝技術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生態設計,開發綠色產品,打造綠色供應鏈,實施綠色管理和綠色生產。
以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為例,《管理要求》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向各級零部件和材料供應商傳遞相關管理要求,在零部件和材料的設計生產階段盡可能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等有利于環保的材料、技術和工藝,落實材料標識要求;向下游回收拆解企業通過適當的途徑和方式發布《汽車拆解指導手冊》,說明汽車主要零部件的材料和有害物質使用信息,支撐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實現環保、高效、安全、精細拆解。
為強化監管,《管理要求》除將汽車有害物質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納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進行管理外(將盡快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還明確要建立事后披露機制,對豁免范圍外的有害物質使用情況進行報送統計,由工信部向社會公開發布汽車行業綠色發展年度報告,充分依靠市場和社會輿論等方式引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
工信部表示,在管理范圍上,將采取由點及面、逐步推開的方式,首先對產量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M1類車輛)類型實施管理。同時,根據行業現狀和技術發展水平適時、逐步擴大產品類別實施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