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玻璃纖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玻”)是中國中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材集團”)所屬的一家玻纖生產和出口企業。2009年底,歐盟對中國出口玻纖產品啟動反傾銷調查,泰玻作為主要出口企業之一參加了此案的應訴。其后泰玻又參與了印度、土耳其等國對中國出口玻纖產品的反傾銷調查的應訴。最終,泰玻與中國其他玻纖企業共同取得了較低的傾銷稅率(13.8%,另外一家公司取得單獨稅率7.3%),為公司保留住了歐盟市場的較大份額。
于2011年3月17日開始執行的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執行到今年就滿5年了,回顧當時的決策和應對歷程,中材集團總法律顧問盧新華深有感觸,“對反傾銷調查,要積極應訴,而不能畏縮,這樣才能變被動為主動”。這起歐盟反傾銷案是該公司應訴國外反傾銷第一案。
案件回顧
2009年11月3日,歐洲玻璃纖維生產商協會(APFE)代表歐盟玻璃纖維產業向歐盟委員會申請對原產自中國大陸地區的連續玻璃纖維(continuous filament glass fiber)發起反傾銷調查,聲稱上述產品對歐盟傾銷,并導致了對歐盟玻璃纖維產業的實質性損害,且將進一步對歐盟產業帶來損害威脅。
由于對中國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有偏見,申請方主張以土耳其為本案替代國,并依據土耳其同類產品價格確定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申請人以此計算出中國的玻璃纖維平均傾銷幅度超過50%。這顯然是一個不合理指控。由于各國反傾銷法律均規定如果出口國的涉案企業未參加反傾銷應訴,調查機關將有權使用“可獲得的信息”作為最終裁決依據,而這種可獲得信息又往往是反傾銷申訴人提供的信息,因此不應訴意味著很可能被裁定超過50%的反傾銷稅率。
為澄清事實、維護公司出口市場,泰玻選擇了積極應訴。中國其他主要玻纖出口企業浙江巨石和重慶復合等7家公司也參加了應訴。鑒于共有8家中國出口生產商應訴,歐盟委員會決定根據出口量抽樣選定部分應訴企業為全面答卷應訴企業。2010年1月22日,歐委會公布抽樣結果,抽中重慶國際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巨石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新長海集團作為全面答卷企業,該三家企業出口歐盟的銷量合計占中國總出口量的70%。
泰山玻纖雖未被抽中作為全面答卷應訴企業,但公司經過綜合考慮后,認為全面參與答卷和調查程序、爭取單獨稅率對公司更為有利,可以掌握在今后出口過程中的主動權,因此決定主動申請歐盟委員會的“單獨審核”,主動配合調查、主動交卷。
根據相關規則,與應訴主體存在關聯關系,且從事涉案產品生產和銷售的其他公司也要不同程度地參加答卷和應訴。由于涉及生產和銷售的關聯公司眾多,大大增加了此案的工作量和工作協調難度。泰玻法律部與淄博金晶等多家關聯公司聯系,采用律師團隊集中輔導加上分別實地工作的方式,與各個關聯公司一起答卷。在各涉案企業的共同努力下,所有公司的超過千頁的答卷按時提交給本案調查機關歐盟委員會。
調查機關認定泰玻公司與其他配合調查未被抽樣企業一樣,享受被抽樣企業的加權平均稅率。2010年9月15日,歐盟委員會就此案作出初裁。2011年3月15日,歐盟委員會對本案作出終裁。據傾銷幅度與損害幅度二者的“從低原則”,歐委會最終確定了中國企業的反傾銷關稅稅率為:一家公司7.3%(初裁8.5%);其他中國企業13.8%(初裁43.6%)。據此,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于2011年3月17日開始執行。
經驗借鑒
“應訴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相當于進行一項訴訟,講證據、講程序,通過歐盟案件的應訴,僅有‘理’是不夠的,還要保證過程符合要求,證據可核查”。盧新華告訴記者,在歐盟及其他國家反傾銷調查過程中,一些中國企業雖然參加了應訴,而且應訴基礎條件較好,但由于答卷出現錯誤,或實地核查中出現問題,導致被裁定高稅率。
因此,針對這類調查,應有長期應對的思想準備,在一個調查程序中,應保證人員穩定并保留所有應對資料,隨時總結、歸納。同時,還要充分利用調查程序中的各項程序權利,適時提交法律評議、積極參加聽證會等,充分表明立場、出示證據,反駁申請方及調查機關不合理、不合法指控或裁決。
在條件成熟時,還應積極參與行業的游說與共同行動,包括行業損害應訴等。歐盟玻纖反傾銷案當中由于中國輕工產品進出口商會組織了行業損害應訴,主要中國生產出口企業配合商會參加了損害應訴,最終導致損害幅度下降,這也是本案最終稅率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這起成功應訴歐盟反傾銷案,給中國企業提供了寶貴的可借鑒經驗范例。在不斷增強法律風險防范能力的同時,加快提高企業法律工作隊伍的整體素質,幫助企業規避防范風險,為企業的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