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商務產發布公告:我國對進口自相關國別和地區的鄰苯二酚、環氧氯丙烷、氨綸產品的反傾銷措將于明年到期。

在本公告所列個案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如認為,終止征收該措施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期終復審申請書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或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證據材料。
如相關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的規定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在相關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到期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該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終止實施。
附:2017年反傾銷措施到期的化工產品列表
